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三)因其他原因(包括出境就学等),需要休学的。 二、 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三、 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同意,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四、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经办处室:基础教育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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