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高中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整理与学生学籍相关的资料,并按年度分类整理,统一归档。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结果是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普通高中学校按照招生规定,根据学生本人志愿,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衡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第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和有关证件,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学籍采用省教育厅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学校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排。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更名。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有唯一的学籍辅号,严禁为普通高中学生办理双重学籍或为往届生办理应届生学籍,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录取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学籍。 第三章 评 价 第五条 评价要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要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学分认定和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情况,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四章 升级 第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且学年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升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凭有关证明及时申请复学。学校应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 因正当理由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转学。原则上学生不得在省辖市市区和县(市)内的普通高中之间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转出应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省辖市内跨县转学的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跨省辖市转学的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委托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 第十五条 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明、户口簿、高中学籍档案等材料经转入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入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学生还须持有转出省学籍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十六条 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准转学;严禁学校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和没有学籍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退学,应有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借 读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须借读者,经双方学校同意并由借读学校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借读。 第二十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学籍。借读学生须在学籍注册学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省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定达到C以上(或合格)等级者,准予毕业,经省辖市及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经原发证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由学籍注册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获奖情况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处分决定予以公布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 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学校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半年时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放入该生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该生档案中撤销,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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